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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邵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邵寿进,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寿进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