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邵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邵寿进,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寿进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