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春莲、黄慧茹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莲,黄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莲,女,193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黄慧茹,女,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人刘春莲与黄慧茹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慧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