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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玉英诉蒋武、赵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蒋武,赵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790号原告:王玉英,女,1958年1月4日,住所蛟河市新区。被告:蒋武,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被告:赵喜明,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蒋武、赵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玉英因与蒋武、赵喜明民已经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2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18360元。审判长  王国才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