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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472号原告: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22号第六层A,组织机构代码58793627X。法定代表人:欧阳家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鸿,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开发区汇通路(使赵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198793192。法定代表人:张家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元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8.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24.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