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643号原告:王某,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刘某,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