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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643号原告:王某,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刘某,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