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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居伟与李长达、钱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伟,李长达,钱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684号申请执行人居伟,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李长达,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钱金杰,男,汉族,1989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居伟与李长达、钱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李长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居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二、钱金杰对李长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20元,由李长达、钱金杰负担。因李长达、钱金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居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29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钱金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查控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档案进行查封,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法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