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飞与被告刘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飞,刘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652号原告:黄建飞,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耀杰,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飞与被告刘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黄建飞负担。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