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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董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玉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28号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倚虹西里东新街道服务中心内-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路,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昆,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成功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计3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