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哈森其木格、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玲,哈森其木格,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6民初377号原告:赵玉玲,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哈森其木格,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XXXXX,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赵玉玲与被告哈森其木格、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玲及被告哈森其木格、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43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利率为三分,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偿还。但二被告只偿还两个月的利息2400元,剩余欠款迟迟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计算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合计43000元。被告哈森其木格、XXXXX承认原告赵玉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森其木格、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玉玲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0元(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合计42400元;二、驳回原告赵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被告哈森其木格、XX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 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