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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利阳、钟益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利阳,钟益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利阳,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钟益广,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浙1122执2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益广所有的车牌照为浙K×××××、浙K×××××小型汽车二辆。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益广所有的车牌照为浙K×××××、浙K×××××小型汽车二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