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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素琴、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琴,章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940号申请人:赵素琴,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章慧敏,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赵素琴与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章慧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