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琪、陆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琪,陆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琪,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陆霄波,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琪与被执行人陆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霄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