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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小芬,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周国光,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阳村新屋7组35号。本院在执行裘小芬与周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裘小芬执行款6056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周家浦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