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市煜圻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市煜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经济开发区丝绸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357846351。法定代表人:苏玉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永,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煜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6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82788900。法定代表人:何锦,经理。上诉人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煜圻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贝斯特光电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孙德启审 判 员 禚慧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汪燕飞书 记 员 皮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