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纪明春、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明春,李美玲,蒋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淑敏,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玲,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蒋赛君,又名陈静,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上诉人纪明春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玲以及原审被告蒋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明春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明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纪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郭新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