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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自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自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端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张泽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自力,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自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自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骏豪公司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自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骏豪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自力撤回起诉;三、准许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柯艳雪审 判 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