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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佰事特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佰事特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店,王晓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瑞昌市佰事特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店,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xxxx。被执行人:王晓冰,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不详,本院依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昌市佰事特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店、王晓冰的银行存款31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范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