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康利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利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7号罪犯康利银,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利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30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经(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6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1年又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康利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利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利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利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