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白云与温州茗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白云,温州茗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612号原告:杨白云,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温州茗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白云与被告温州茗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州茗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杨白云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