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王洪顺、王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王洪顺,王锋,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304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194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洪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锋,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洪顺。被执行人: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洪顺。本院在执行赵秀英与王洪顺、王锋、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位于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东段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东段的机器设备。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