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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安荣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审42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刚,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贾海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安荣,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4)第11190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王安荣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4)第11190号行政处罚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