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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军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军素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2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丽,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素,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因与被上诉人刘军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军素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造成车辆损失的侵权人能够确定,刘军素应当直接向侵权人的监护人主张赔偿;一审判决没有对第三者是谁予以明确,侵害了太平洋财险的合法权利。刘军素辩称,太平洋财险向刘军素赔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追偿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军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平洋财险赔偿刘军素保险赔偿金共计238316.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太平洋财险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5日凌晨1时57分,在正定县××街深度酒吧对面渝定诚火锅城门口,杨潘龙将豫E×××××黑色宝马车点燃后,将南侧冀A×××××奔驰C180右侧部分引燃,经正定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杨潘龙案发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事故车辆冀A×××××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保险金额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当事人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庭后,刘军素申请本院调取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鉴定数额与刘军素提交的正定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标明的价值235316.21元一致。太平洋财险对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亦予认可。刘军素主张施救费3000元,但仅提交1500元的发票。太平洋财险认为刘军素应当向豫E×××××号车主或犯罪人主张赔偿,且对施救费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太平洋财险对于刘军素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情况均予认可,该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刘军素车辆受损情况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35316.21元,太平洋财险对此亦予认可,故对该价格该院予以确认。该院认为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刘军素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太平洋财险应当支付,虽刘军素主张施救费3000元,但其仅提供1500元的发票,其余部分刘军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认为施救费应以1500元为准。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对太平洋财险认为刘军素应当向豫E×××××号车主或犯罪人主张赔偿的辩解该院不予认可,太平洋财险可自向刘军素赔偿之后,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判决:太平洋财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军素车损、施救费共计236816.21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计2437.5元,由太平洋财险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刘军素针对冀A×××××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保险金额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太平洋财险应当依约予以赔偿。太平洋财险上诉称刘军素应当直接向侵权人的监护人主张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太平洋财险可自向刘军素赔偿之后,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任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