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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2016)豫0423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豫0423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憨审判员  孟铭杰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