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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与王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王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584号原告: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法定代表人:邵嗣华,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原告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与被告王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负担。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