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与丁玉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丁玉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612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洪梅,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宝,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玉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50��,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