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炳林与李书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林,李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林,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李书超,男,原籍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王炳林与李书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书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书超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书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书超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0871.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