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钰玺与郭粉静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钰玺,郭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何钰玺,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何茂营,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钰玺父亲。被执行人:郭粉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钰玺与被执行人郭粉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向被执��人郭粉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因申请执行人何钰玺的法定代理人何茂营外出打工,路途遥远,故由何钰玺的祖母吴瑞爱、何钰玺和被执行人郭粉静在本院主持下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粉静向申请执行人何钰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7800元;二、被执行人郭粉静每两周周五下午探视申请人何钰玺,可将其带回自己家中,周末下午将何钰玺送回;三、从2017年5月1日起,每月25日被执行人郭粉静将其300元抚养费打入申请人何钰玺的银行账号,直至申请人满18岁零四个月为止。以上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中第一项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