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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攀与李金萍、李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攀,李金萍,李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攀,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金萍,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兴文,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攀与李金萍、李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