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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文彬与姬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彬,姬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560号原告:任文彬,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姬志海,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任文彬与姬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任文彬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文彬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