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信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信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法定代表人:谢华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信青,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信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