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丽中刑财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子、余卫清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子,余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1998)丽中刑财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潘子女(泮子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余卫清,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丽水分院指控被告人余卫清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本院于1997年11月26日作出的(1997)丽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8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卫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子女本金人民币17604.40元及利息予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卫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