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洪与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18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3日对原告孙志洪与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新01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01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二段第四行中“原告多缴纳诉讼费12566.32元”,因诉讼费误算,补正为“原告多缴纳诉讼费17862.65元”。审 判 长 李丽军审 判 员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潘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迪苗尔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