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执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秀丽、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丽,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丽,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法定代表人:孙东然,主任。申请执行人郭秀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2016)津0225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双方2016年4月22日订立的北后子峪村土地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20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2016)津01民终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2016)津民申206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