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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培与吴和滨、吴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吴和滨,吴巍,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49号原告:张培,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索(原告之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吴和滨,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吴巍,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29246A。主要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原告张培与被告吴和滨、吴巍、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