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筱萍与徐诚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筱萍,徐诚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筱萍,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影,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诚,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徐诚之妻),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徐筱萍因与被上诉人徐诚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筱萍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徐诚与徐筱萍之间的继承纠纷虽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该案依法中止,尚未审理。上诉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为确认之诉,是完全独立于继承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是继承案件必要的先置程序和关键事实。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鼓楼区,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徐诚辩称,上诉人如果对收养中的公证行为有异议,应起诉公证处,而不是起诉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徐筱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徐筱萍母亲徐兰芬与徐诚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2、判令徐诚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诚诉徐筱萍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认��,徐诚起诉徐筱萍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正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徐诚与徐兰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即徐诚是否具有继承权是继承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确认的事实,徐筱萍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徐筱萍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诚诉徐筱萍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对继承案件的审理应包含对继承人资格的审查、遗产范围的认定、遗产分配等内容,本案所涉徐诚与徐兰芬之间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实为对徐诚是否系徐兰芬的继承人之审查,现因徐诚、徐筱萍间继承纠纷已立案,该问题以归入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为宜,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徐筱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徐筱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