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水娥与张利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娥,张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娥,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张利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水娥与被执行人张利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利平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