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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9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琼某与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某,罗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9民初18号原告琼某,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藏族,牧民,西藏巴青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某某某,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藏族,牧民,西藏巴青县人。被告罗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藏族,牧民,西藏巴青县人。原告琼某诉被告罗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琼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琼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7.5元,减半后收取133.75元,由原告琼吉负担。审判员 斯朗巴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  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