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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先旺与舒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旺,舒陈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212号原告:吴先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舒陈良,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吴先旺诉被告舒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先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先旺承担。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叶德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碧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