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00号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亚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经营者:刘慧。被申请人:刘慧,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瞿巍,住址同刘慧。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552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保全其名下其他财产。共计555522元。案件申请费3298元,由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同彬审 判 员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