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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俊新与黄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新,黄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23号申请人:王俊新,男,1951年生。被申请人黄贺,男,1989年生。申请人王俊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贺驾驶牟长伟名下的辽****号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用现金人民币1.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贺驾驶的牟长伟名下的辽****号车辆。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王俊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尚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蔺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