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国盛、长兴华洋皮革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盛,长兴华洋皮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盛。被执行人长兴华洋皮革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盛与被执行人长兴华洋皮革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反馈无银行开户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4、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停止办理被执行人长兴华洋皮革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浙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