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通富申请执行赵勇、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通富,赵勇,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安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通富,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船山区幸福路。被执行人:赵勇,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振兴路六段。被执行人:曾会,女,生于1962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振兴路六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勇所有的川BT57**号隆鑫牌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