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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国光、刘为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光,刘为思,邵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光,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为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被执行人:邵宪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光与被执行人刘为思、邵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无车辆登记。经执行调查后,对被执行人刘为思在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尚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0万元,被执行人分文未付,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0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献忠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