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国光、刘为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光,刘为思,邵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光,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为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被执行人:邵宪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光与被执行人刘为思、邵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无车辆登记。经执行调查后,对被执行人刘为思在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尚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0万元,被执行人分文未付,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0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献忠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