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鑫伟与姬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伟,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鑫伟,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姬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鑫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楠×××。冻结期限为×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