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89号之一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利民,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黎,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黎价值649561.5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