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德水、宋亚文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水,宋亚文,董学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富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水,男,1954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宋亚文,男,197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董学斌,男,197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富锦支公司,住富锦市新开社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德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亚文、董学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