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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新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新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010号原告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路东百富汇工业区D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33928D。法定代表人李焕文。委托代理人黄嘉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柳连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新安,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01号金港豪庭C座30F,身份证号码360313197007050038。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金联公司”)与胡新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嘉联、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6年8月22日。二、工作岗位:销售。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止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四、离职时间:2016年10月31日。五、工资数额:税后14000元。六、胡新安仲裁请求:1、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31日工资税后14000元;2、2016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455元。七、仲裁结果: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31日工资税后14000元。八、皇家金联公司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31日工资税后14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与仲裁费。九、本院裁决意见:庭审中,胡新安主张皇家金联公司未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皇家金联公司予以认可。故皇家金联公司应向胡新安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14000元。对于皇家金联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胡新安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14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皇家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昂(兼)书记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