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葛建功与刘彦东、田春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建功,刘彦东,田春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1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建功,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彦东,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春艳,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诉人葛建功因与被申诉人刘彦东、田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裁定,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16]220000002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