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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葛建功与刘彦东、田春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建功,刘彦东,田春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1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建功,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彦东,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春艳,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诉人葛建功因与被申诉人刘彦东、田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裁定,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16]220000002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