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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飞,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飞,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强,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李云飞申请执行罗强买卖合同的(2016)云0623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