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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明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12550-4。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明华,男,1980年3月27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明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产、车管所、银行、证券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许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